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高职教育入学考试(以下简称“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2014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义井19号(湖前校区)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贵安温泉度假区(潘渡校区)
(注:我校大一、大二的学生在潘渡校区就读,大三湖前校区就读)
第十二条 基本情况: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具有百年办学历史和光荣传统的省教育厅直属的公办商科类普通高等学校,享有“百年学府、闽商摇篮”的美誉,其办学渊源可追溯到由爱国侨领黄乃裳创建于1906年的“福州青年会书院”。2007年获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等级。2008年被评为福建省首批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现有湖前、潘渡2个校区,占地面积1200多亩。设置8系3部,29个专业,在校全日制专科生9000多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六条 2014年我校高职招考具体招生专业及指导性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eeafj.cn)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八条 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各专业不进行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各专业招生男、女生比例不限。根据不同生源类别,将进档考生分为高中组和中职组,其中高中组考生按文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中职组考生分类别按文考总成绩(含照顾政策加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然后按顺序依次将每个队列中的考生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则录取到第二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均已录满,但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
第二十条 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第二、第三阶段录取。第二、第三阶段录取时实行同样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凡被我校2014年高职招考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高招,未被录取的可继续按有关规定参加2014年普通高考高招。
第二十二条 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将于2014年4月6日前发放,新生入学须知等新生入学相关要求将在8月中旬寄出。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学历文凭与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一样,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省教育厅验印,教育部电子注册。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在学费、学籍管理、“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一样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新生和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一样于9月秋季入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在就读系部请假。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我校的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情况详见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为在校生设有奖学金、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网址:www.fjcc.edu.cn
电话:0591-87862437(校招生办)
传真:0591-8786243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义井19号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邮编:350012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2014年2月18日